第二版:时政
2023年11月21日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4.举报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2%给予奖励。
(三)举报事项由省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分别予以奖励,合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发放,由参与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区域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与该举报事项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总金额的比例分摊奖励资金。
(四)举报事项由省内外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省内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省内外奖励金额合计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发放,由省内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省外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合理确定分摊金额。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查处举报事项的机构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